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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汇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邯郸市汇钢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格村(309国道南侧矸石电厂西围墙外)。法定代表人贺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建朝、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汇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酒务楼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广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汇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武安市华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韦审判员 常黎霞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