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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夏成亮与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成亮,刘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成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夏成亮为与被上诉人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以“孙林向刘军借款名为借款合同,实为集资诈骗犯罪,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借款合同归于无效,为该借款担保签字的担保合同亦归无效”。但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其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认定无效;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而原判未能查明刘军提供借款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孙林借款用于犯罪活动,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