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国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勾 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