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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某。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小国代理审判员  张立文人民陪审员  勾 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