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2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斌与被执行人陈文提取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斌,陈文,孙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214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斌,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文,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国武,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忠斌与被执行人陈文、孙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忠斌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文、孙国武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文、孙国武在莱州市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1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