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