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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王某甲,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占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