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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0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缪振好与李进、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五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振好,李进,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五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188-3号申请执行人:缪振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五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义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进在铜陵市铜官山区玉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交通事故理赔款12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