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孔祥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平,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芬,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孔祥平货款140306元并承担诉讼费1384元,执行费2004元,共计人民币1436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扣划被执行人刘芬银行存款143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