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孔祥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平,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孔祥平,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芬,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孔祥平货款140306元并承担诉讼费1384元,执行费2004元,共计人民币1436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扣划被执行人刘芬银行存款143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