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叶汉青与泰兴市民泰热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汉青,泰兴市民泰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叶汉青,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红梅(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民泰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东林村。法定代表人周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汉青与被告泰兴市民泰热处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免交。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