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樊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琴,樊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琴。被执行人樊生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与被执行人樊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生军履行了10000元,下剩款项被执行人樊生军无能力履行,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