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定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张定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54号申请人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翔镇高科技园区惠亚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平,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保富。委托代理人王晓飞。被申请人张定红。委托代理人赵相清。申请人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绵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浦口区仲裁委)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701号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定红向浦口区仲裁委提起的申诉请求为裁决小绵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等。浦口区仲裁委以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7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小绵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定红2013年2、3月工资4066元;2、小绵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定红加班工资12809.5元;3、小绵羊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定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48.5元;4、驳回张定红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小绵羊公司申请称:其一、浦口区仲裁委于2013年9月12日开庭,而其公司于同年9月10日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浦口区仲裁委在此情形下对本案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是错误的。其二、浦口区仲裁委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如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搞错了。综上,仲裁裁决错误,为此,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张定红辩称:其一、浦口区仲裁委于2013年5月即已立案,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小绵羊公司于2013年9月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答辩期,浦口区仲裁委对其管辖权异议不处理是正确的。其二、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浦口区,故浦口区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小绵羊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小绵羊公司作出的浦口区仲裁委未对其管辖异议作出处理而径行开庭、裁决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小绵羊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浦口区仲裁委组织的庭审,系其主动放弃自身的权利,浦口区仲裁委在本案审理及裁决中并无违法之处。综上,小绵羊公司要求撤销浦口区仲裁委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7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小绵羊公司要求撤销浦口区仲裁委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7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小绵羊公司承担;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韩文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