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织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耿燕与徐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燕,徐张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织民初字第32号原告:耿燕。被告:徐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燕与被告徐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燕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耿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章豪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