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72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男,200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系柯某某之母。被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666.1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666.15元,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54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