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安友与蒋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安友,蒋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许安友,农民。被告蒋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安友诉被告蒋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友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许安友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安友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