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叶林郁与夏碎光、赵忠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郁,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林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678号原告:叶林郁。被告:夏碎光。被告:赵忠清。被告:夏剑锋。被告:林陶秀。原告叶林郁为与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林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为锡独任审判。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林郁及被告林陶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林郁起诉称:四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2011年9月28日借款200000元,合计550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50000元从2011年6月21日起算,200000元从2011年9月2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50000元)。原告叶林郁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林陶秀向原告借款合计5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的事实。被告林陶秀答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林陶秀未提交证据。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林陶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四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原告叶林郁借款3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于2011年9月21日支付利息26250元并将月利率改为按3%计息,2011年12月21日支付利息31500元,2012年3月21日支付利息31500元。四被告又于2011年9月28日借款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支付利息18000元,2012年3月28日支付利息18000元。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四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归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已支付的作为本金扣除。结合本案,350000元借款至2012年3月21日应付利息64843元,被告多支付的24407元(89250-64843)作为本金扣除。200000元借款至2012年3月28日应付利息24671元,被告多支付的11329元(36000-24671)作为本金扣除。综上,剩余借款本金51426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林陶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林郁借款本金人民币5142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25593元从2012年3月22日起算,188671元从2012年3月2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林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叶林郁负担300元,由被告夏碎光、赵忠清、夏剑锋、林陶秀负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为锡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吴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东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