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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