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