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剑波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剑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97号罪犯陈剑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1年9月24日,广东省广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剑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7月11日以(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07年3月1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1年5月12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1年11月20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1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剑波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较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157.1分(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评为学雷锋积极分子,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