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振华与被执行人李金光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振华,李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罗振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云县朝里乡六作村六作屯。被执行人李金光,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凌云县朝里乡六作村六作屯。申请执行人罗振华与被执行人李金光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振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凌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光赔偿医疗各种费用3731元。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李金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金光已与申请人罗振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申请人罗振华医疗各种费用3500元,余款231元申请人罗振华自愿放弃不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2)凌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源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