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民事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利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樊利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送驾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296600-4)法定代表人张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火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禹军,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樊利明,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生。原告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富公司”)诉被告樊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火玲、禹军,被告樊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富公司诉称:2012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沃富公司防鸟网建设承揽合同》,由被告负责南京市六合区竹镇沃富农业园区防鸟网的施工安装,工程质量保证期三年。施工完成后仅一年,防鸟网的木桩开始腐朽断裂,导致防鸟网不能正常使用,后防鸟网��现大面积撕裂。2013年4月2日,原告与厂家、被告就防鸟网破裂事宜进行商谈,三方达成一致,由厂家根据损坏面积重新制作一批防鸟网,被告负责运输安装。事后,厂家按约制作了新的防鸟网,原告通知被告到厂家提货并进行安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导致原告损失严重,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承揽合同的质量保修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樊利明辩称:原告防鸟网的损坏不属于被告安装造成,防鸟网质量由原告采购的产品质量决定,被告安装后,原告已进行验收,属于合格。防鸟网的损坏是由于原告改动防鸟网安装结构造成,没有按照原来的位置进行加固,且未对木桩进行处理,未及时修理造成防鸟网的大面积损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沃富公司防鸟网建设承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建设防鸟网,地点六合区竹镇镇送驾村沃富公司园区,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50天内完成施工,工程结束双方共同验收,面积170亩,总金额180889元(税后总价);甲方就乙方施工进展、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如遇乙方施工或工程质量不达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组织人员、工具等进场,在施工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乙方承诺收到尾款40%合同款后5至7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工程质量质保期3年。2012年5月30日,原告对被告建设的防鸟网进行了验收,且验收为合格。后防鸟网出现小的破损,被告曾进行维修。另查明,2012年1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发送邮件,附件为“报价单”,原告陈述是防鸟网出现破损与被告沟通维修事宜,被告提供的报价情���,被告陈述是原告要把木桩更换成钢管以申报农业补贴,故向原告发送了报价情况。2012年11月20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安卫东(乙方)签订了《防鸟网钢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标的所示钢管,总金额合计92925元,钢管按要求喷涂防锈漆,钢管用40*40水泥基础加固;乙方保质保量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完工(包括水泥,黄沙,人工安装费);乙方在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根据要求验收。加固完工后,对被告承揽建设的防鸟网已进行了改变,起支撑作用的上半段木桩换成了钢管,且由原来倾斜样式改变为接近垂直样式,后防鸟网出现大面积破损。原告于2013年5月3日、8月7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其中,2013年8月7日发送的函中,要求被告根据2013年4月2日原、被告及防鸟网制作厂家的三方约定,将由厂家制作好的防鸟网运到工程现场进行安装。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三方曾于2013年4月2日达成三方约定。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沃富公司防鸟网建设承揽合同》、《防鸟网钢管施工合同》、函及EMS回单、照片等证据为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承揽建设的防鸟网已经原告验收合格并实际使用,被告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防鸟网出现的破损亦进行过修复。原告在防鸟网建设完成之后质保期内,又由案外人对被告建设的防鸟网进行了加固,将起支撑作用的上半段木桩换成了钢管,并由原来倾斜样式改变为接近垂直样式,加固后防鸟网出现大面积破损。由于原告对被告施工的防鸟网进行加固,改变了原有防鸟网���材质和样式,不能据此认为导致此次防鸟网大面积破损是因被告所建设的防鸟网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对擅自改变防鸟网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承揽合同的质量保修义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沃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