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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曾水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曾水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359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严杰锋,主任。被告曾水坪,男,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曾水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