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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464-1号通程典当与肖江刘艳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肖江,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6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通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肖江,男。被执行人刘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肖江、刘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江、刘艳的存款、收入人民币830047.44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