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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学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5日生育长子张某,1998年1月13日生育次子张某。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参与赌博。两人从2010年农历11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辨称,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5日生育长子张某,1998年1月13日生育次子张某。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0年11月份开始,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二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两人因各自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