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董春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50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