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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徐某���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