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安徽省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文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汪锴,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广,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江管委会”)诉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大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江管委会委托代理人汪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乡大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江管委会诉称:新乡大地公司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二十冶”)在履行《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与“天津二十冶”就工程量发生争议,导致2012年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发放发生问题,造成大量农民工对被告、“天津二十冶”及业主单位进行围堵。原告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经被告提出借款申请后,于2012年元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直接发放农民工手中。截止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未与“天津二十冶”进行工程量核对为由,拒不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具状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前江管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被告出具的原始借条、委托书、《关于安徽贵航项目新乡大地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承诺书》、会议记录、《承诺书》、《天津二十冶贵航特钢二期项目部新乡公司外包工工资表》各一份以及证人徐某证言及书面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借款背景以及借款去处。新乡大地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新乡大地公司向前江管委会借款1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新乡大地公司为此向前江管委会出具了借条,并言明该款在贵航特钢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贵航特钢项目部新乡大地公司工程款中扣回,归还前江管委会。前江管委会依约向新乡大地公司发放了借款10万元,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虽经前江管委会多次催讨,新乡大地公司一直以未与“天津二十冶”进行工程量核对为由,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具状本院,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乡大地公司向前江管委会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前江管委会已依约向新乡大地公司发放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前江管委会要求新乡大地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