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孙某、吴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孙某;吴某;张某;王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061-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孙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吴某、张某、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