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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田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责人杨朝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