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借款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嘉泰和煤化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赵永华,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嘉泰和煤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永华。被执行人:李晓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嘉泰和煤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永华、被执行人李晓峰融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2012)吉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飙审判员 杜宏权审判员 王英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