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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峨刑初字第87号黄正、黄阿妮、李必烊、王泓懿开设赌场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峨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广西天峨县人,身份证号:4527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天峨县六排镇杨家巷**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刑满释放。2013年5月27日因赌博被天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必烊,男,曾用名李必胜,绰号“李老奶”,1971年1月24日出生,广西天峨县人,身份证号码:4527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峨县六排镇城西路**号,家住天峨县六排镇林朵林场住宿楼。2013年5月27日因赌博被天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黄阿妮,女,曾用名黄润妮,1977年3月28日出生,广西天峨县人,身份证号:45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天峨县六排镇农贸街***号。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天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泓懿,男,曾用名王雨星,别名王汉敏,绰号“老敏”,1969年9月28日出生,广西天峨县人,身份证号:4527261969********,壮族,大学文化,个体业主,家住天峨县向阳镇平腊村八南屯***号。2013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4-5月份,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先后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都楼村、纳合村、岜暮乡龙塔村及南丹县吾隘镇古王屯等地,聚集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提请本院予以惩处。为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黄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被告人李必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被告人黄阿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被告人王泓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中旬,被告人黄正想通过开设赌场赚取利润,于是与被告人李必烊商量好开设赌场事宜,后黄正又拉得被告人黄阿妮、王泓懿、黄保江(另案处理)入股,由被告人黄正联系场地、管理赌场账务、请工兵、拉赌徒到赌场的车辆安排等日常事务,别的股东负责联系自己熟悉的赌徒到赌场赌博。四被告人先后在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都隆村、令当村、纳合村路文屯、纳合村纳外屯、岜暮乡龙塔村以及南丹县吾隘镇古王屯等地开设赌场,采取玩牌九(俗称打高脚)及外围下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聚集三、五十人参赌,赌场利用抽水的方式从赌资中抽取渔利,平均每次开场均能非法抽水获利上万元。后王泓懿于2013年5月中旬退出赌场,其余被告人则继续经营赌场。同月25日,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再次到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纳外屯赵建光家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黄正、李必烊及韦选现、唐仲良、韩建聪、莫莹莹、索秋勤、唐晓维、李雪梅、王彩连、赵建光、罗秋仁、胡华、张昌运、涂灵芝、叶宽等16名涉赌人员(均作行政处罚),扣押赌资38348元、赌具牌九一副,后涉案人员陈龙、胡祖庚、胡祖阳、管文华等人(作另案处理)亦先后到天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3年7月10日,黄阿妮到天峨县城关派出所投案;2013年7月16日,王泓懿到天峨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选现、唐仲良、韩建聪、莫莹莹、索秋勤、唐晓维、李雪梅、王彩连、赵建光、罗秋仁、胡华、张昌运、涂灵芝、叶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天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这及法律适用无异议,未作实质性辩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正起组织带头作用,所起的作用较大,为本案主犯;被告人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所起作用较小,为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阿妮、王泓懿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正有前科劣迹,且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正、李必烊、黄阿妮、王泓懿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王泓懿于2013年5月中旬退出赌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诚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0)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二、被告人李必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一个月零四天后,即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三、被告人黄阿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扣除原羁押的刑期五日,折抵十日后,即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四、被告人王泓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五、缴获的赌资383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春燕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