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沈小进与孙银喜、黄爱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进,孙银喜,黄爱滨,茅学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沈小进,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渊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银喜,居民。被告:黄爱滨,居民。被告:茅学凤,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生,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被告孙银喜、黄爱滨、茅学凤的共同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进诉被告孙银喜、黄爱滨、茅学凤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小进负担。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孙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