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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江河锅炉厂与张建军、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住所地唐山市高新产业园区大庆道109号。投资人姜军,职务厂长。被告张建军,农民。被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郑秀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与被告张建军、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唐山江河锅炉厂负担。审判长  冯季宗审判员  XX华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