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