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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聂康阳与张君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康阳,张君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聂康阳。委托代理人:丁华钦。被告:张君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聂康阳诉被告张君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聂康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聂康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康阳撤回对被告张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聂康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