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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刑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周正宝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正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20号罪犯周正宝,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12月2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岳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以(2004)湘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7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1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2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该犯系主犯、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宝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和给被害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3.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2012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