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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亿安与湖南凯邦置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忆安,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李忆安,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旭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建,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亿安与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群群担任法庭记录。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亿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亿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亿安诉被告湖南凯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亿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群群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