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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健、郑学峰与刘德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郑学峰,刘德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810-3号申请人王健。申请人郑学峰。被申请人刘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莲与被告王健、郑学峰、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健、郑学峰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调取被申请人刘德莲在济南军区总医院缴纳的所有住院押金单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调取被申请人刘德莲在该医院缴纳的住院押金单据,有利于查明申请人王健、郑学峰为被申请人刘德莲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调取被申请人刘德莲在济南军区总医院缴纳的所有住院押金单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