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开封汴绣厂与胡学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汴绣厂,胡学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汴绣厂。法定代表人吴天放,厂长。委托代理人彭军,该厂副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云。委托代理人李松、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汴绣厂与上诉人胡学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汴绣厂的委托代理人彭军、李嘉然,上诉人胡学云的委托代理人李松、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退还上诉人开封汴绣厂、胡学云各963元。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艺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