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邵国顺,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行,董事长。郑州金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