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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树松与王轶君因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松,李超水,王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松,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超水,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轶君,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1998)海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轶君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迟      进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