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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连凤、董民绍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黎连凤,董民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黎连凤。被执行人董民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黎连凤、董民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还清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海 祥审 判 员 邓有光、助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保 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