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陈志明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989号罪犯陈志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6年2月14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益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6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异动后至201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明自服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工作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受到警官的肯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14.8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1年优秀生产组长,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优秀生产安全员。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股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