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新立与付静静、张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立,付静静,张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959号原告张新立,城镇居民。被告付静静(又名付静),农村居民。被告张久斌,农村居民。原告张新立与被告付静静、被告张久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经原告索要,两被告至今为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及前期诉讼费587元,共计55587元及承担本院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的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经向两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由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两被告的下落不明及地址不详,以至于本院无法向两被告送达,原告又不同意撤回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审判长 刘启斌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