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谷小平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平,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谷小平,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刘磊,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谷小平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