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海伦、张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伦,张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伦,女,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农民,吉林省乾安县人,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张家勇,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农民,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家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勇立即偿还申请人于海伦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家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勇在其父亲张传金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家勇在其父亲张传金名下的银行存款63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