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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游某某,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