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429郑杰、曾庆伟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曾庆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杰,外号“阿杰”,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柳江县拉堡镇××村××之四。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5月31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曾庆伟,外号“阿飞”,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16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柳州市柳南区××桥头××号。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5月30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杰、曾庆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曾庆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郑杰驾驶小汽车经过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区中屯158号制冰厂门口时,看到该厂门口停放的一辆本田CRV车内有一个手提包无人看守,遂驾车接来被告人曾庆伟,由曾庆伟用弹弓将车窗玻璃打烂,二人盗走车内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被盗手提包内有6550元现金、五张银行卡、收据、欠条等物品。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曾庆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曾庆伟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郑杰抓获归案。被盗的五张银行卡、收据、欠条等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肖小勇。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失主肖小勇的陈述、被告人曾庆伟、郑杰的供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曾庆伟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6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庆伟在归案后能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曾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覃 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唐建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