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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周某。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