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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再兴与被执行人林庆煌、王美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兴,林庆煌,王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15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兴(系个体工商户石狮市俊兴布行业主),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文卫、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庆煌,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美兰,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王再兴与被执行人林庆煌、王美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庆煌、王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再兴欠款52461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5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飞跃审 判 员  谢良荣代理审判员  邱长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