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徐某某,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郭某某,女,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