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尹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学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12月13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两人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电话辨称,我们欠有12万元债务,如果原告愿意承担6万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婚礼。1989年生育一子周志强,1991年生育一女周亚萍。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各自外出务工。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