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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朱志文与朱静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文,朱静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朱志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斌、孙嘉伟。被告朱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文诉被告朱静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志文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